日前,轻纺城东市场二楼的一间门市部业主王先生被业委会没收了3000元押金。原来,当初王先生租给沈先生时与对方约定,在这里只能经营针织品,不料,这间门市部在两次被转租后,目前的承租人章先生却做起了梭织品生意,为此王先生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。
据王先生说,他的那间门市部位于东市场二楼的某个区域,之前那里的经营户都在做针织品生意,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经营特色,吸引了许多客户。因此为了保护这个区域的市场竞争优势,实现营业房增值的目的,去年该区域的房东们自发组建了一个业委会,开会约定这里只能引进针织商户,其他产品一概不能经营,违者将被没收3000元押金。于是大家在出租营业房时都会明确要求承租人只能经营针织品,并把这一规定写进租赁合同之中,向承租人收下3000元押金,一旦承租人违反约定就得收回房子,同时押金不再退还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营业房经常被转租,这使得原先作出的约定往往走样。
王先生告诉记者,他在被业委会告知要没收3000元押金后,马上去找目前的承租人章先生,提出要收回房子,同时3000元押金不再退还。但章先生不同意,他称自己并没有作出过这样的承诺,并拿出了一份租赁协议。王先生看到,在这份协议上的确没有关于只能经营针织品的约定。经询问才知道,原来章先生并不是从沈先生那儿转租过来的,而是向第二个承租人吴先生租来的。据章先生说,当时吴先生在把门市部转租给他时,一开始确实提出过只能经营针织品的要求,但章先生不同意,提出如果一定要经营针织品自己宁可不租,因此急于转租出去的吴先生就没有再坚持,也没有把相关的约定写入协议之中,不过吴先生还是向章先生收取了3000元押金,并把从沈先生那里传下来的押金单据转给了他。为此章先生认为,既然自己没有作出过承诺,那么在中止租房时王先生必须返还3000元押金,否则他绝不退房。最后,经轻纺城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,在已经联系不上吴先生的情况下,已经造成的损失由王先生承担2000元,章先生承担1000元。
为此,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房东和经营户,对于转租以及在转租的过程中的相关细节都必须明明白白地说清楚,并且必须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固定下来,如果事先过于草率,难免会留下后患,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。(天天商报)